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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10-2015)
  

  根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的原则
  (一)严格标准,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优化行业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三)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等级高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清理并废止阻碍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肉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5年,在全省培育一批年屠宰生猪30万头以上、牛5万头以上、羊10万只以上、鸡3000万只以上的大中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建立并使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跨区域销售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50%左右,其中发达市县力争淘汰80%左右。畜禽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规划期末,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四、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
  鉴于我省生猪屠宰落后产能过剩,以及肉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为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全省各地应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取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市场淘汰等措施,用3-5年时间,使人口超过百万的大城市市区最多保留1-2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使人口不超过百万的中小城市市区和县城最多保留1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产品供应能辐射到的乡、镇不得再设生猪屠宰场点,通过发展配送和设立专卖店(点)来满足这些地方的市场供应;不能辐射到的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乡(镇)或工矿区,按区域中心,一般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二)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
  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数量在人口超过百万的大城市市区分别为1-2个,在人口不超过百万的中小城市市区和县城分别为1个,市区、县城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产品供应能辐射到的乡、镇不得再设牛羊禽屠宰场点,通过发展配送和设立专卖店(点)来满足这些地方的市场供应;不能辐射到的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乡(镇)或工矿区,按区域中心,一般可分别设1个小型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牛羊禽养殖生产基地和集散加工地可适当增设点。供应清真消费需求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应按照《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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