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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法[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总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财法〔2010〕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财政部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将对我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为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立的“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法制理念、法律素质和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水平”的总体目标,全面考核验收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普法工作取得的实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财政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黑财法〔2006〕7号)实施情况。
  (四)《财政普法读本》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近年来新颁布的《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0年6月20日前,由各地组织对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财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下同)。
  2、检查阶段。2010年6月20日至7月20日,由省财政厅从各地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财政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每个市(地)要抽查一个所辖县(市)的情况。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财政厅财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末,省财政厅根据检查结果和财政部对全省财政系统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同时为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法。考核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对考察对象进行考试考核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为确保考核验收实效,要以财政部审定的《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试考核验收标准试题。自查和检查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其中,对财政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15%,对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全省财政“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能否圆满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确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进行考核验收。要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确定整改措施,总结推广典型,务求取得实效。
  (三)协调统一,全面推进。考核验收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有落实,整个验收工作在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沟通和配合,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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