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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法[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宣传,扩大效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财法〔2010〕5号,附件2)的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大力宣传各级领导对财政普法工作的重视,宣传财政普法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宣传“五五”普法期间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各地要将本地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计划于2010年4月底前报省厅法规处,同时在年底前按月呈报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指标。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集中报道。
  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2.财政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略)
  附件1:
  
  
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
  考核验收标准
  

  全省财政系统“五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一)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2分)
  (二)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三)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0分)
  (四)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六)组织征订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2分)
  (七)普法工作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2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八)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九)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十一)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十二)积极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普法宣传活动(4分)
  (十三)适时组织本地区财政系统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普法宣传活动(5分)
  (十四)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4分)
  (十五)每年举办财政局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5分)
  (十六)每年举办财政局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5分)
  (十七)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5分)
  (十八)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8分)
  (十九)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规范(5分)
  (二十)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5分)
  (二十一)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6分)
  (二十二)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明确、职责分解到位,执行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分)
  (二十三)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规范、有效(4分)
  (二十四)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法制工作(征文、调研、报表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4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5分)
  (二十五)适时组织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督导检查),县(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5分)
  (二十六)在省财政厅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10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二十七)“五五”普法期间,在市级政府普法领导机构或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二十八)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情况,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
  (二十九)市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绩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最多减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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