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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发[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包头市卫生学校、各有关卫生机构:
  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2010年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10年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此计划。
  
  一、培训实施单位及分工
  (一)市卫生局
  总体负责全市项目培训工作,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选订教材、培训师资,按照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组织旗县区卫生局局长参加自治区旗县卫生局局长培训班。
  负责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并填报《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二)旗县区卫生局
  负责本旗县区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旗县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并于10月30日以前报送市卫生局农卫科。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的培训计划安排,组织本旗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要做好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确保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学员于开班前1日到包头市卫生学校报到学习。报到时请各位学员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
  负责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并填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培训情况登记表》。
  (三)包头市卫生学校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协助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培训项目的实施,组织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集中学习培训和临床进修安排与管理。负责填报《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四)市中心医院、包医一附院、包医二附院、包钢医院、包钢三医院、一机医院、北重医院、市第四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负责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临床进修学习。同时,请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要求,减半收取进修费,即每人每月最多收取进修费100元。
  
  二、项目培训的具体安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具体包括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使其掌握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和旗县区卫生局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1.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由全市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指派1名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130天,其中在包头市卫生学校安排集中学习30天,在分期分批到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100天。培训内容主要掌握《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关的知识技能、政策和公共卫生管理业务知识以及乳腺癌、子宫癌普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等。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市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指派1名卫生技术人
  附件:2010年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情况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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