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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09]8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银政发〔2009〕159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银川市人民政府成立银川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四)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五)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七)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八)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银川市辖区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银川市公民。
  (九)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
  (十)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一)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主要生活来源、身体健康状况情况等。
  (十二)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按摸底户数的百分之十抽取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三)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四)驻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驻银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驻银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辖的县(市)、区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驻银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县(市)、区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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