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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基[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建立了一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定点就读学校,初步实现了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同等待遇。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改善就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地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承担起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政府责任,将其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扩大教育资源并统筹配置,改善接受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在校生数拨付经费,予以保障。积极采取措施,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农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完善就学管理办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努力实现“进得来、学得好”的目标。
  
  二、积极推进就学零障碍
  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实现零障碍。
  坚持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就近划片,一视同仁”的方针,鼓励公办中小学敞开校门,接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凡进城务工农民持有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务工证明(具体由各地规定),其随迁子女按就近划片招生政策执行。必要时可先入学、后办手续,也可中途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进城务工农民较多的城市,如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接受较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可采取建设和保留定点学校的方式,合理确定服务范围,简化入学程序,及时告知进城务工农民,保证其随迁子女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就近划片招生。
  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严禁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人为地设置障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平等对待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统一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当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继续实行并完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政策,进一步清除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升学障碍,深入推进教育公平。
  
  三、切实提高保障的质量
  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和环境,切实提高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保障质量,使他们不仅能够就学零障碍,而且能够接受到较高水平的教育,顺利完成义务教育。流入地(含县镇和建制镇所在地)接收学校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后,要建立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摸清基本情况,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身体素质、家庭基本情况、家长务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学校随时与家长联系沟通,跟踪管理,将学生的成长情况记录在成长档案中。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区学生实行统一编班,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儿童少年同样对待。同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实施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增强学习自信心,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成绩。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子女就学零障碍的体制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对待,真正实现就学零障碍。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省教育厅也将各地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的工作检查中,对执行政策不力的地区进行全省通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之一。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共同推进,抓出实效。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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