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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新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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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对地方和社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机制。党委关于需要全社会执行的重大决策,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就党委的重大决策、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积极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前,要深入研究党的相关文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同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把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变成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形成民志的过程。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并认真执行。每年初,要主动提出拟提请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治省理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后按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注重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工作大局。
  
  5.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统一。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在选举任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作用,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任免前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和推荐理由,重视和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要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处理选举特别是换届选举中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党委提名和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关系,进一步探索改进提名工作方式、方法。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结果,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结果。
  
  6.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各级党委要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积极探索创新选举办法,保证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以及基层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比例,并根据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增加新的代表成分,保证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除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外,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特别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特别是确定人大代表提名人选中的作用,推荐市、县(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连任的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把履职情况作为继续提名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探索选举前候选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人大代表见面的有效方式。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对首次当选的人大代表要在当选后一年内以多种方式进行基本履职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考评激励制机,对履职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强化代表的政治意识、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要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代表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维护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7.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情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等制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积极探索完善代表持证视察、调查、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职的有效形式,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提高代表活动实效。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委文件要求切实给予保证,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要普遍建立“代表之家”,为代表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对妨碍、阻挠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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