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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保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和《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我省以及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并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是指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鉴定机构向申请鉴定方预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用于对鉴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及建立和维护专家库等相关工作。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的试行标准为每例3500元。
  
  四、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报销;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经省市二级鉴定的,以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
  
  五、你厅接本通知后,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搞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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