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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现将《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省局决定,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实行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有效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综合评价机制建设,增强鉴定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和规范鉴定评审行为,在现场掌握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效果,观察了解鉴定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表现,督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条件》落实,全面调动和激发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观察员的选派原则和范围
  观察员的选派坚持“择优、选强”的原则,应由政治过硬、监察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个被鉴定评审项目选派一名观察员。
  观察员的选派范围主要是被鉴定评审项目所在市(地)或行业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中在编,并具体负责与被鉴定评审项目相同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观察员负责了解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督促已确定整改工作内容落实,掌握鉴定评审组工作实绩,监督鉴定评审人员行为。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对鉴定评审机构
  1、是否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2、是否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3、是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4、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5、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6、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7、是否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8、是否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二)对鉴定评审人员
  1、是否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2、是否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3、是否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4、是否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5、是否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6、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是否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四、主要工作形式和方法
  (一)列席鉴定评审首次会议。结合日常检查和调查走访,全面深入地掌握申请单位的综合表现,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说明。
  (二)巡视鉴定评审过程。
  (三)列席鉴定评审末次会议。听取并记录鉴定评审组确定的整改项目及内容,结合日常监管和属地监察工作,督促申请单位限时整改。
  (四)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省局及时反馈情况。
  
  五、结果运用
  观察员了解反馈的情况将纳入评审组考核工作体系,作为省局考核评价和调整使用评审人员的重要依据。
  (一)作为对评审组考核的重要依据。观察员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省局将形成动态考核资料,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对评审人员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省局将根据观察员对所联系评审组工作状况、评审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随时对评审组进行调整。
  (三)作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依据。观察员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省局,省局将组织力量调查核实。
  
  六、相关要求
  (一)观察员要认真了解掌握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重点是厂房场地的权属和现实业绩表现,并如实向评审组说明。
  (二)观察员要做好工作统筹,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到观察员工作中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三)观察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评审组及其组成人员的情况,因情况不实造成不良后果或贻误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评审组要正确对待和密切配合观察员的工作,组长应与观察员保持沟通和联系。对本意见规定应通知观察员参加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观察员参加,主动接受监督,如实向观察员反映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故意不通知观察员参加相关活动、阻挠观察员开展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应鉴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关组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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