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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教育局,各地、州、市档案局、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千方百计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着力实施了一大批关系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使各族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自1984年自治区党委提出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达到“民汉兼通”的目标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学生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言组织教学的工作(以下简称“双语”教学),积极推进学前、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忱欢迎。在推行“双语”教学的活动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形成了大量的文件材料。为了积累、保存这些历史真实记录,更好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双语”教学档案是指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在“双语”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纪录。它是我区实施“双语”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方法、途径和效果的真实记录,是“双语”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依据和参考,是总结“双语”教学经验,改进“双语”教学管理,提高“双语”教学质量,促进“双语”学术交流的信息资源,是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是“双语”教学档案的形成单位,各形成单位要充分认识“双语”教学档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教学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双语”教学档案的领导,建立健全“双语”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双语”教学档案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双语”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确保“双语”教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指导建立“双语”教学档案作为服务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敏锐性,切实把相关的“双语”教学档案管理好,利用好,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切实做好“双语”教学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在“双语”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双语”教学活动真实记录的凭证,原则上应整理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其归档的具体范围为: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双语”教学的指导性、指令性文件,教育改革、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招生等方面的计划、指示、规定、办法等;
  (二)关于成立“双语”教学工作领导机构和编制的文件材料;
  (三)“双语”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材料;
  (四)“双语”教学综合性文件材料:制定的“双语”教学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表;
  (五)“双语”教学招生工作材料:招生计划、代培计划、合同等;
  (六)“双语”教学计划、总结材料:教学计划、方案和教学大纲、总结等;
  (七)编写“双语”教学教材方面的材料:自编、主编的教材的正本,各系各专业教材使用目录;
  (八)“双语”教学课堂教学材料:课程安排表、课程进度表、教师任课安排,典型讲义、教案,考试题等;
  (九)“双语”教学学籍方面的材料:新生名册、学生汇总表、成绩表及各种数据统计表;
  (十)“双语”教学师资方面的材料:“双语”教师聘用、培养、培训及任职任课情况、汉语水平考试情况等;
  (十一)“双语”教学专项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物品的拨付、使用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双语”幼儿园、民汉合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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