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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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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双语”教学中形成的工作汇报、交流、调研材料及典型、经验材料、宣传简报等;
  (十四)其他“双语”教学过程中形成的科技、会计、声像、电子等文件材料。
  “双语”教学档案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双语”教学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归入当年的文书档案,其他门类、载体的档案归入相应的门类、载体;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形成的“双语”教学档案应归入教学档案,具体归档文件的保管期限可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各地、各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形成的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电子档案分别按照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电子等不同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国家标准进行整理,整理归档后,移交到本单位的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保护“双语”教学档案的义务,要设置保管“双语”教学档案的场所,并配置适宜保管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双语”教学档案的安全。
  
  三、加强对“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
  各级档案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双语”教学档案工作作为开展民生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任务来抓,要按照“双语”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双语”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双语”教学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要抽调档案业务骨干,深入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所辖“双语”教学工作办公室和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进行档案业务指导,重点指导“双语”教学工作中形成的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特别要注重广泛收集反映“双语”教学的影像材料和实物等,帮助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办法,确保“双语”教学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积极协作,共同做好“双语”教学档案工作
  “双语”教学档案工作主要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不同层次的幼儿园、学校形成,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因此,做好“双语”教学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
  一要加强领导,开展协作,合力推动“双语”教学档案工作。各级档案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争取把“双语”教学档案工作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学校工作的计划和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教学部门要依法履行收集、保管、移交、提供利用“双语”教学档案的义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建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层层落实、合力推进“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开展。
  二要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探索“双语”教学档案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近年来,全区各地、州、市在开展“双语”教学档案工作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各级档案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双语”教学档案示范点,树立典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要把相关单位的“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纳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并纠正“双语”教学档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增强依法管理“双语”教学档案的意识,确保“双语”教学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双语”教学档案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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