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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案件议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直接报主任委员批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审理科审理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的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审查意见分歧较大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案件受理科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五)执行和救济。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执行。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案件审理科负责应诉。
  (六)建议及意见。对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敏感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应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大局出发,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市委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编制、财政、人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试点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及省直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始后,当事人到市政府各部门或省直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要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或者代为接收申请,然后转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被聘任为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般委员的,要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六、试点工作时间
  市政府自2010年 7月 1日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含省直部门)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其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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