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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的设施管理和维护、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村容村貌、人居环境等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与考核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借助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村组、农户,听取基层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提交。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规模、暂停新建项目立项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的范围、用途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对项目建设进度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不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以及擅自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检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