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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


  为规范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政务大厅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7〕14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
  (一)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窗口单位的形象;
  (三)敬业精神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四)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从事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的人员;
  (五)熟练运用电脑操作和网络;
  (六)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中应明确一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为窗口首席代表,并给以充分授权。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
  (一)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统一安排的时间(一般在轮换年度的3月份)集中进行,每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50%(只有一名窗口工作人员的除外)。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工作未满2年,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轮换以及特殊情况不能在集中轮换时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的,须经政务中心书面函复同意后方可轮换,轮换后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统一制作工作服装,其制作费用由派驻单位承担。
  (四)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由派驻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各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书面形式函告政务中心;政务中心书面正式函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政务中心同意。
  (三)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接受派驻部门和政务中心的双重领导,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在政务大厅窗口实际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派驻部门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政务中心进行考核,考核意见应作为派驻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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