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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规划局,各市城建档案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是衡量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推行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促进我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努力提高规范化管理等级水平。 本通知下发后,原已取得城建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同一等级满五年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评估,经复查评估合格的,由我厅颁发等级复查合格证书。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结合城建档案管理特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附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评估内容总分值为100分,各等级分值要求:一级为90分(含)以3上,二级为85分(含)以上,三级为80分(含)以上。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负责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相关人员以及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和广西城建档案专家库专家组成。实施评估时,从评估组成员中抽调5人或7人组成综合评估考核组,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对照相应评估标准进行自检自查,经自检自查合格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等级评估申请,并同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申报表》(附表2)。 第七条 对评估合格单位,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牌匾,并予以通报。评估合格单位的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同一等级的有效期为5年(从等级核准之日起算)。取得等级的各城建档案馆(室)须于期满前半年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复查评估申报表》(附表3)申请复查,经复查评估合格的,重新颁发等级证书。五年期满未及时申请复查评估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
备注: 大中小城市划分,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市区(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规模进行划分。目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将城市分为以下几组: (1)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 (2)50万-100万人口为大城市; (3)20万-50万人口为中等城市; (4)20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 附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申报表
附表3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复查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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