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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路路政字[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十条规定


  为充分发挥公路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支持、服务工业园区、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公路管理行政效能,助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全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阳光型”公路行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优先安排工业园区、企业周边国省道等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化工业园区、企业增设与公路交叉道口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减免部分费用。
  
  二、优先安排工业园区、企业周边道路养护经费,优化养护作业方案,创造工业园区、企业周边“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全程免费代办、压缩办事时限、减免公路赔补偿费三项制度。
  当事人不方便到政务窗口申报许可事项的,由路政人员全程代办,市局许可的项目由县局代办,省局许可的项目由县、市两级代办,同时免收工本费、代理费和其他手续费;所有许可项目市县两级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三超(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许可当天办结,超时默认许可;工业园区、企业办理许可事项时,经申请,应当批准其减免缴纳部分公路赔补偿费。
  
  四、路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到园区执法,如有举报,先与园区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再进行调查处理。
  
  五、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车辆一律不滞留、不卸载、不罚款。对持证通行的电煤运输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
  
  六、对违法行为处罚、收费时,严格按照《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处罚、收费阶次暂行规定》执行。
  同时,推行初违不罚、低限处罚(收费)、不重复处罚(收费)制度。初次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并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告诫,不予处罚;对工业园区、企业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处罚、收费阶次暂行规定》降低一个阶次处罚,同时可以依法减免部分收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被罚款的,不重复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已计重收费的里程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七、在执法过程中推行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要做到“五不五备”,即:不强行追拦超限超载车辆,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不发生搁置车主货主不顾而下班、午睡的现象,不训斥车主货主;不丢失、损毁卸载货物,造成丢失、损毁的要照价赔偿;不长时间滞留超限超载车辆,力争做到快结快放;不接受第三者介入办案,与当事人当面办结,防止“黑中介”损害车主货主利益。同时,备茶水;备取暖纳凉设备;备简易餐宿条件或帮助联系餐宿;备通讯设备,提供通讯便利;备常用药物,为中暑、感冒者免费提供药物。
  
  八、路政人员上路执法时应不少于两人,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办案时适用法律要准确,程序要合法,处理要公正。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
  
  九、各单位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同时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各界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十、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在绩效考核中降低单位等次,在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对个人取消奖金发放,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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