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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303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加快建立健全南宁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面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构建和谐南宁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市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统筹规划,分解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四)分级负责,狠抓落实。市政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新增实物配租13700户、新增租赁补贴3617户,其中2009年新增实物配租3110户,新增租赁补贴1750户;2010年新增实物配租5090户,新增租赁补贴1199户;2011年新增实物配租5500户,新增租赁补贴668户。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租金核减同步进行。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套建设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可适当放宽标准,扩大受益面。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完善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市房产、财政等部门抓紧完成《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南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办法。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本县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实物配租轮候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3.及时调整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市、县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公布。市房产局、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分别作好市城区、各县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扩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保证住房公积金增收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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