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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被劫被盗的出租汽车,三个月后没有侦破结案的,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公安车管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锁定证明以及原车营运手续申请更新;
  
  5.因交通事故、自燃、自然灾害等造成车辆报废的,凭原车营运手续和公安车管部门《汽车报废凭证》、国家指定的物资回收单位出据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申请更新。
  
  (二)自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更新之日起,出租客运企业应在30日内依次办理以下手续:
  
  1.出租客运企业提出单车歇业申请,经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办理歇业手续;
  
  2.购置符合规定的车辆;
  
  3.安装符合出租汽车营运规定的各项配套设施;
  
  4.新车营运手续;
  
  5.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营运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兰州市交通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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