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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林业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荒漠化防治。 2.林业改革、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及动态监测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参与拟定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普查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机构建设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湿地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国际荒漠公约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调整全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并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市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及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