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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范围。扩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范围,由原来的城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规划区。具体是:仙游县1个街道办事处和4个乡镇,荔城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4个乡镇,城厢区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涵江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5个乡镇,秀屿区4个乡镇以及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县(区)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一是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二是要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三是要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优惠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通过配建、集中新建(企业自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1.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在经营性出让土地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地块所在地政府要求不配建的,必须按该地块的出让金额的5%提取廉租住房异地专项建设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集中新建(企业自建)廉租住房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选择一个位置进行示范建设,主要在工业园区或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 3.收购改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中新增加的住房,通过政府回购、改建作为廉租住房,回购价格由政府根据具体项目位置、建设标准进行确定,回购资金由房源所在地政府负担。 (四)积极探索租赁住房可租可售。按照国发[2007]24号、省政府[2008]171号会议纪要和莆政综[2008]90号文件要求,实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有经济能力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在租住二年后,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廉租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届时同级地段经济适用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核定,申请家庭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取得产权证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受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分解指标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有效考核。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公平。住房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村、居)、街道(乡镇)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附件: 莆田市2009~2011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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