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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负责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无工作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优抚标准确定落实,优抚医疗政策协调落实;负责评残追烈以及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指导扶优工作和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处理军民关系;承办全市大型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指导全市双拥共建工作,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双拥工作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处(太原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军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军休机构及军休人员房产建设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军休人员医疗保障、各项经费核拨、使用及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军供和各干休所服务管理工作。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太原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转业士官异地退伍义务兵进入太原市安置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协调制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负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安置任务和计划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救灾处
  
  拟定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组织核查、统一发布、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
  
  社会救助处
  
  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救助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指导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服务;承担省市财政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村务公开、新农村社会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区域设立、撤销、界线变更、更名等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调解县(市、区)之间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处理工作,指导城镇路标、门牌编码和农村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更新、管理,汇编行政区划资料,编印太原市地名典志图录。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报批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慈善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承办社会孤儿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和丧葬改革,加强公墓监管,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仪服务和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7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 1名)。领导职数: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职数27名,其中:处长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 名、工会主席1名)、副处长职数11名。
  
  核定工勤人员9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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