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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三)增加职责 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 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 (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 (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九)培训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指导市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机关行政会议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印鉴管理、保卫、消防、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察、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交流、辞退、退休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工作;负责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