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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一)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真实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的现象;
  
  (二)企业是否存在应经国税机关审批而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而自行税前扣除的情况;
  
  (三)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是否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
  
  (四)其他情况。
  
  八、文件中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分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分局比照县(市、区)国税局的审批权限和要求执行。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3.×××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

原因

净损失金额

审批机关

核实金额

税前扣

除年度

 

 

 

 

 

 

 

 

 

 

 

 

 

 

 

 

 

 

 

 

……

……

……

……

……

企业说明:

 年  月日

受理国税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国税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原因”填损失的原因;如盘亏、自然灾害等。上报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全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由县级国税局审批;企业全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以及设区市局监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省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省内跨设区市汇总纳税(合并)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省国税局审批。
  
  3.财产损失报批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
  
  4.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留审批国税机关,一份留主管国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附件2:
  
  × × × 国 家 税 务 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国税资损受字[××××]××号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收悉。经审核,自  日起予以受理。
  
  (国税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 × × 国 家 税 务 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税资损不受字[××××]××号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收悉。经审核,该扣除事项不属于报批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 ×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国税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县(市、区)名称

企业申报

损失受理户数

企业申报

损失金额

国税机关审批确认金额

备注

县级

审批数

市级

审批数

省级

审批数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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