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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使用伪造《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 第十五条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印发,各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发证情况,于每年12月统计上报当年发放数,并申报下年度证件需求数。 第十六条 办证机关发现《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办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伪造的《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由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没收,对伪造、变造《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