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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房[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资质有效期在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开展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省范围内二、三、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延边地区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除外),资质有效期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合并办理;需要变更资质等级的,另行办理资质核定手续。
  资质有效期2010年6月1日以后届满的,如需办理资质延续申请,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其申请材料、程序和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时间
  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15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质延续。
  
  三、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下载页地址:http://jst.jl.gov.cn/zzfdc/bgxz/)
  证书原件以外的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申报时提供申请材料相关原件现场核对。
  (三)获准资质延续的,凭工商执照原件和资质证书领取新资质证书正副本,原资质证书正本收回。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申请结果,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
  
  五、审查条件
  (一)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行为,以2009-2010年度抽检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情况为准。抽检报告不合格或未参加抽检的,履行抽检程序后方予审查。
  (二)估价机构业绩情况,以《吉林省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抽检报告合格、业绩良好的,同意延续3年有效期。
  
  六、几点要求
  (一)各申请机构要按照延续申请要求,认真准备资料,并对企业业绩和经营行为认真检查和整改。
  (二)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应当在当地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延续。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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