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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工商纪监字[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
  

  为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人员范围
  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在基层综合工商分局(所)中实施,由县级局和基层工商分局(所)正副领导及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
  
  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
  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当地经济、促进和谐发展情况;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情况;公正廉洁执法和遵守工商机关禁令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等情况。
  
  三、参加评议人员范围
  听取和评议述职述廉的代表,以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为主,由上级局派出的述职述廉工作小组或商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随机抽取、书面邀请等方式确定。
  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可邀请当地党委、政府、纪委、人大、政协、义务监督员代表参加。参加述职述廉的评议代表一般不少于30人。
  
  四、述职述廉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
  
  五、述职述廉基本程序
  (一)确定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名单。
  (二)上级局述职述廉工作小组主持召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会议”。
  (三)述职述廉人员作述职述廉报告。
  (四)对述职述廉单位及人员进行书面测评。
  (五)听取评议代表评议意见和建议,回答评议代表提出的问题。
  (六)参加评议代表讲话。
  (七)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八)对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对评议结果及意见建议向述职述廉单位和个人反馈。
  (九)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六、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
  述职述廉活动在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市、区)工商局党组(党委)领导下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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