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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29日)废止(原因: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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