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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财务处
  
  编制年度综合经费计划、专项经费计划,负责经费划拨及使用监管;组织拟定市容环卫行业收费标准并对收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市容环卫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处
  
  对各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拟定环境卫生作业操作规范、质量标准,核定劳动定额;拟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计划、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处置计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三级转运和终端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废旧电池等特定污染物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冬季融雪清雪和夏季洒水降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市容管理处
  
  对各县(市、区)市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拟定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全市街容整修、立面整饰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街道乱张贴、乱涂写小广告集中清理覆盖工作;负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审核会签和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和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机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洁车辆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装饰站(点)设置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市容保障工作。
  
  基建设备处
  
  编制全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设置监督和全市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工作生活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申报立项、竣工验收和市容环卫设施拆除审批工作;负责市容环卫机械设备配备、购置、验收、建档、更新改造、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协调全市市容环卫系统房地产管理;对县(市、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征费处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相关政策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市辖区垃圾排放及运输量核定、征收费用管理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费票据发放使用工作;对全市征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单位和各区的征费情况进行稽查,并纠正违规行为;负责免征费对象垃圾处置费返还核实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费征费信息库建设和征费咨询工作,受理上访举报案件。
  
  绩效考核处
  
  对市辖六区、各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和作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市容环卫质量效能管理。
  
  产业科技处
  
  研究拟定市容环卫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市容环卫改革工作;拟定市容环卫科技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合作;负责科技项目的开发研究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市容环境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负责市容环卫系统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奖励工作和局系统安全生产、交安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23名,其中:处长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副处长职数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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