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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人字[1990]1号
【颁布时间】 1990-07-05
【实施时间】 199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表彰长期献身检察事业的老同志,增强检察人员的荣誉感,激励检察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特制定《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
  
   (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增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满30年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三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一、从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军队内从事政法工作或建国后参加检察机关工作之日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或离退休时止,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连续计算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或株连而调离检察机关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出检察机关或在此期间下放劳动以及经组织动员回乡的。
  
  上述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发给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故的检察人员不追授。
  
   第六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授予。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人员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报;军事检察机关的人员,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批。
  
   第七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每年颁发一次。颁发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
  
   第九条  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其荣誉证书和证章,并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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