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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黄君 联系电话:0731-84528191 13975807742 传真:0731-84528193 电子邮箱:hn_fzc@163.com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报告时间: 年月 日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1、“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2、“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3、“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4、“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5、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 6、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 7、“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8、“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按照《关于三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09〕420号)规定的司法案件报送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进行填报。 9、“处理机构”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司,应填列处理机构的全称。 10、“处理结果”栏目填列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情况,或者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时填列相关处理决定的文号。 附件3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年 季度 单位:家次/人次/件数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分公司项下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