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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保监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报送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为做好2010年度湖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保监会要求,现就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一)范围和重点
  2010年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重点是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机构应从以下方面认真检查和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4.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5.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6.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8.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9.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有关要求
  1.对照检查。各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自查自纠范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要突出重点,增强自查自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扎实整改。各机构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快速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制定时间表。整改责任要明确到部门、到人,“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健全机制。各机构要把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作为工作常态,常抓不懈,认真查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我局将对各机构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报送
  (一)2009年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报送通报
  2009年7月,为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情况,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湘保监办发〔2009〕58号)。从全年报送情况看,大部分保险机构能够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填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其中,人保健康、合众人寿、太平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保寿险、中银产险、中英人寿、太平产险等9家机构全年报送及时、完整(详见附件1),人保健康、合众人寿2家机构在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报表的同时,还报送了工作中采取的一些做法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情况,对以上机构特予通报表扬。
  但也有部分机构对报送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未报、少报、报送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如人保股份、大地产险、民生人寿、太保产险、中华联合、泰康人寿、安邦产险、嘉禾人寿、永诚产险9家机构全年未报送一次,华泰产险、天安产险、华安产险、生命人寿4家机构全年只报送一次,对此予以通报批评。
  (二)切实做好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报送
  为切实做好湖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填列、报送等工作,现就报送内容、报送格式、报送时间等提出以下要求:
  1.报送内容。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每季度须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表》(附件2)、《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季报表》(附件3)。报表有数字填列的,应同时报送情况说明材料,并附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机构还需报送半年、年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点和建议;推行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情况;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身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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