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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 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煤炭运销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上报等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煤炭工业局设9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总支、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外事、接待、信访、保密、后勤、文件起草、提案办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 协调指导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副矿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初审注册工作,负责煤矿副矿长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负责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注册工作;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行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承担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煤炭企业劳动组织管理;指导煤炭企业落实职工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承担市属国有煤炭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煤炭行业职称评定工作。 经济运行与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市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和煤炭经济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提出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布局意见;负责全市煤炭年度产运需衔接和运输计划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和报铁路发煤单位立户变更审核上报,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煤炭行业法制建设和煤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和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