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价费[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单独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等申请补领ic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卡50元。
  
  二、居民用户同址加装副终端,免收两个副终端收视费,第三个副终端起按4元/终端·月标准收取。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三、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移址、转户(改名),不得向用户收取服务费。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也不得以捆绑收费等形式擅自提高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92号)及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6〕94号)、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方案的通知》(杭价费〔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