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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2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由广东电网公司代征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是指在我省境内且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包括: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青溪、孟洲坝、蒙里、锦江、钓鱼台、横溪水、花山、高塘、白垢、都平、江口、单竹窝、蓬辣滩、双溪、南告、木京、大河、称架、飞来峡、潮州、惠州东江(剑潭)等27座水库或水电站(厂)。今后我省境内新增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水库或水电站(厂),也应缴纳库区基金。
  
  二、上述27座水库或水电站(厂)根据其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8厘钱的标准缴纳库区基金。库区基金由广东电网公司直接在电费结算中代征,即上述水库或水电站(厂)按现行上网电价向广东电网公司开具售电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在各电厂现行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除8厘钱的标准支付上网电费,并将扣除的8厘钱作为库区基金上缴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电网公司向上述水库或水电站(厂)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一般缴款书》作为扣款依据。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略)
  2. 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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