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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27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等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的复函


  茂名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茂名市物价局报来《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化州市肥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请示》(茂价〔2010〕42号)悉。鉴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和化州市肥业有限公司已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09〕179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规定,上述两家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经明文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或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的企业,可根据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直接办理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相关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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