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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8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以及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建设、交通、水利和电力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要节点控制和关键施工环节的管理,努力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结合《通报》精神的传达贯彻,认真分析本地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在于落实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认真抓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做好现场管理。同时,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设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和审查程序,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放工作,通过严格监管,来增强施工企业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施工能力。建设、交通、水利和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禁止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参加投标和工程建设;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做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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