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0]高检会[法]字第12号
【颁布时间】 1990-06-20
【实施时间】 1990-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邮电管理局,邮电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系统及时报告。
  
  附: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邮电通信和邮电财产的安全,预防邮电工作人员中的渎职行为,是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共同做好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泄露通信秘密,贪污用户财物,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应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一)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以及隐匿或者毁弃报刊数量较多的;
  
  (二)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邮件,或者从中窃取财物的;
  
  (三)邮电工作人员贪污邮电营收款、用户汇兑款、储蓄存款、报刊款以及其他款项的;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通信工具,传递非法信息,从中收受贿赂的;
  
  (五)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人身安全的;
  
  (六)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通信秘密或者泄露通信秘密的;
  
  (七)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机要邮件丢失、被盗的;
  
  (八)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必须重视对邮电通信的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为依据。
  
   第五条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工作的协作配合程序。
  
  (一)案件初查工作,一般由邮电部门负责,必要时检察机关配合协助。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邮电部门积极配合;对于一般违法案件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邮电部门负责处理。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由发案地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为主组织查处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涉及本地区的有关线索和嫌疑人亦应调查清楚,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协查,给予指导。
  
  (三)邮电部门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和进行追查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破坏邮电通信和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邮电部门。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有作案现场的,应及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或委托邮电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勘验、检查。
  
  (四)已经立案的重大、特大、涉外或者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向当地通报的同时,及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机关应加强指导,必要时直接派员参加办理。
  
  (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可请当地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协助办理;邮电公安保卫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需要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收集、勘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时,邮电部门应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积极配合。
  
  (六)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需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当地派出所或邮电部门执行。
  
  (七)邮电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对定性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承办单位提出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协助调查解决,依法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