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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 为优化节日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地欢度“两节”,保证元旦、春节和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9]344号)精神,现就做好“两节”与“两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监控,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两节”与“两会”期间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重点监测粮油、肉禽蛋菜奶、医疗服务、交通运输、旅游、家电下乡等相关商品价格,对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预报。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局要求,继续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医药产品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的监测监管,努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要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市场价格如发生异常波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妥善处置,迅速组织市场巡查,坚决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做好货源、运力组织、调度投放和应急保障等工作,一旦出现低温雨雪等灾害天气,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要认识当前社会通胀预期依然较强,各方面对价格异动议论较多的情况,合理把握价格调整时间、节奏和力度,避免集中提价和提价幅度过大,尤其是节日前后要确保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调整增加居民支出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价格的基本服务价格,要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恢复性上涨情况,合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各地要在节前重点对商贸、交通运输、旅游、餐饮等行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合理制定价格,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必要时召开提醒告诫会。要在节日期间组织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落实情况巡查,规范交通站场、餐饮企业、商贸企业、旅游景点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行为,纠正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及时更正过时的价费公示内容。要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足、价格运行平稳的有利形势,引导群众理性消费。要大力宣传“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规范单位”等正面典型,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引导经营者诚实标价,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要重点检查经营者促销行为,查处经营者在促销中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积极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要加大对基本药物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交通运输、旅游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交通运输客运经营者擅自提高票价,停车场超标准收费,以及旅游景点违规捆绑收费、超出政府规定标准多收费、不执行相关价格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经营者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各地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建立严格的节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在岗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按工作程序调查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妥善回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宣传价格政策执行好的正面典型,披露典型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请各地在2010年2月18日前将当地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邓文华 联系电话:0731-85531885(传真) 电子信箱:hnsjgjb@163.com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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