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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车用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车用气瓶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车用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和登记程序、燃气车辆变更及年审程序、有关收费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7月1日)。
  根据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的使用现状,可分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三种类型进行自查整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根据市质监局下发的《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手册》内容,对照各自车辆气瓶的基本情况进行自行整改。
  (三)检验发证阶段(2010年3月1日-2011年3月31日)。
  根据乌鲁木齐市现有车用气瓶检验能力为30只/日,2010年6月1日后日检验能力可提升至150只/日的规范检验能力,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车用气瓶检验时间安排如下:
  1.公交车辆:2010年3月1日-6月30日完成全部检验。
  2.出租车辆:2010年7月1日-10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3.社会车辆: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质监、公安等部门在监管、办证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制定易于操作、方便快捷的工作程序,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电子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形式对安装企业及有关安装、登记、变更及年审程序予以公布。
  (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气瓶安全纳入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
  (三)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办事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合法安装、充装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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