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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月10日之前,对以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清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由食品安全科负责清理;以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定的文件由各文件起草科室负责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1)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科室填写附件6、附件7报政策法规科,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 (2)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应当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科室填写附件8至附件10报政策法规科。 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提交我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提交审核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6月3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刻录数据光盘连同文本材料 提交全市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10月2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于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月3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