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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庆食药管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5月10日之前,对以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清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由食品安全科负责清理;以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定的文件由各文件起草科室负责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1)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科室填写附件6、附件7报政策法规科,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
  (2)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应当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科室填写附件8至附件10报政策法规科。
  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提交我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提交审核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6月3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刻录数据光盘连同文本材料 提交全市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10月2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于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月30日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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