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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区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综合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厅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牵头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有关立法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区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厅预算内重大项目的综合监管和稽查。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海洋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市、县地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