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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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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原则,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行经费。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 (主任)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在国家绩效工资政策正式实施前,可采取过渡性津补贴方式发放绩效工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有关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具体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市编办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储备管理。市商委负责加强对基本药物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基本药物的医疗救助补助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公布基本药物价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基本药物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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