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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监督管理五处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电力、军工、烟花爆竹、城乡建设管理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3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27名,其中:处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9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核定工勤人员6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安监管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对煤炭、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城乡建设和管理、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园林、气象、卫生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