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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3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和2009年12月29日市编委会议精神,设置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简称市联社),正县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是市政府领导的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经济组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对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划入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加强职责
  
  1.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理顺资产权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指导全市集体企业改革重组。
  
  3.对本系统各行业的指导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监督检查集体经济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三)依法履行 “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职能,促进全市集体经济发展。
  
  (四)依据现代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归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联社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指导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协调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重大问题; 协调解决新型集体经济融资困难,为集体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的交流合作,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多种实现方式。
  
  (七)负责全市手工业、工艺美术行业指导服务,组织指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
  
  (九)负责联社系统来信来访案件处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职责涉及的行政职能经授权或委托履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联社设6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联社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拟定联社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接待、安全保卫、会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联社工作。
  
  财务审计处
  
  负责联社资产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定联社资产经营目标,指导监督成员单位资产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理顺资产权属,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联社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审计、经费的预决算编制和日常经费收支核算。
  
  人事处
  
  负责联社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指导职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组织系统下岗职工转岗培训,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负责系统企业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
  
  党务工作处
  
  负责联社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组织管理、党员思想理论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企业指导处
  
  拟定本系统各行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指导集体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组织开展企业间经济技术协作,指导联社各企业招商引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指导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
  
  法制与信访处
  
  监督检查集体企业贯彻执行有关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为集体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参与相关诉讼,开展普法教育,调查处理联社系统职工来信来访案件。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联社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2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工勤编制各4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职数16名,其中:处长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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