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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农业处
  
  研究拟定全市财政支农政策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及农口事业、企业财政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分管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药监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会同有关方面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分管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企业处
  
  承担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指导有关工作,拟定全市非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核拨和市级企业亏损补贴核拨;研究提出全市企业发展和行业促进财政支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并管理有关资金。
  
  地方金融与外债处(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办公室)
  
  承担地方金融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拟定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及资产实施监管;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赠)款工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申报、担保转贷(赠)偿还及资金使用监督、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赠)款对外谈判、财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会计处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制度制定实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全市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会计理论研究等。
  
  政府采购管理处
  
  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承担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工作;拟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发布,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监督市级政府采购合同执行与资金支付结算手续;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并监督使用;负责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与认定;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全市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及收益监督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有关费用标准,建立资产与预算、财务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收益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局
  
  拟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政策建议,指导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财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41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中层职数62名,其中:处长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团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监察室主任1名、纪检组副组长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37名(含机关纪检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核定工勤人员15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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