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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检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采砂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提前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规范采砂加强税费征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迅速建立起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领导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水务、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体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加强宣传。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税费征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采砂权经营者守法纳税意识。媒体要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鼓励、奖励群众举报,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采砂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未处理的,一经查实追究县区政府领导责任;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非法采砂并造成资源破坏的,追究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对干扰、阻挠采砂管理和税费征管工作的单位、个人,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市政府按季度通报各县区政府采砂税费征管情况,对工作进展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近期,市政府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和各主要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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