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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17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校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蚌埠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蚌埠市部分高校收费政策的请示》(蚌价检〔2010〕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附件1“2000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上浮10%的专业目录”,所列的均为具体的专业(包括本、专科层次),凡不能与之完全对应的,均不能执行学费标准上浮的政策。
  临床医学和精神医学属于“临床医学和医学技术类”中的两个不同的专业,因此,精神医学专业不能执行学费上浮10%的政策。
  英语(专科)专业不在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上浮10%的专业目录中,不能执行学费上浮10%的政策。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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