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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办发[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保局:
  根据2010年第二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我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反弹十分严重,44%的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环境违法问题,必须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污染扩大的趋势。为此,决定在全区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2010年8月9日至10日。
  检查方式:各市环保局组织本市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本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逐一进行排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
  
  二、检查步骤
  (一)第一阶段(8月9日-8月15日):
  各市环保局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对超标排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二)第二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市环保局在组织开展第三季度监督性监测的同时,组织力量对国控重点污染源逐一排查,严加监管,及时惩处,防止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8月21日-9月5日):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成检查组对各市重点源进行抽查,巩固执法检查成果。
  (四)第四阶段(9月5日-9月10日):
  对抽查中发现的偷排超放、屡查屡犯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定期进行校准和比对,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性审核,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等。
  (二)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污口是否规范,中控系统是否正常,各运行参数是否完整有效,出口浓度是否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一致;各类台账、原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三)企业超标排放的原因,主要包括污染治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偷排超放或未经许可闲置、停运污染处理设施等。
  (四)企业环境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是否持排污许可证排污等。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通过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达标排放。
  (二)各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三)各市环保部门要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樊振发 郝振全
  电话:0951-5160872
  传真:0951-5160875
  电子邮箱:hjjczd001@126.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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