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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
  

  
  
2010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要求,为确保如期实现国务院批复我省的“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预警调控目标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手段,以加快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核心,以保证节能工作有效进展为目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实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0%,确保“十一五”末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到0.97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0%。
  
  二、预警调控原则
  本方案的实施原则为,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适时启动、有效应对。整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预警调控方案的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承担预警调控措施的实施和落实。自2010年7月起,按照监控预测、分析报告、有序处置、高效调控的程序,依法采取阶段性应急调控措施。
  
  三、预警程度和调控方案
  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确保围绕实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指标,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全省及各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情况、完成节能目标序时进度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监测情况,结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控报告,及时提出预警程度和调控方案,经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的调控方案。
  (一)预警程度。
  预警程度设四个等级,分别为ⅳ、ⅲ、ⅱ、ⅰ级,最高等级为ⅰ级,视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ⅳ级预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降幅不足4.0%,或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达到13.0%,启动执行ⅳ级预警调控方案。
  ⅲ级预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降幅不足3.5%,或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达到13.5%,启动执行ⅲ级预警调控方案。
  ⅱ级预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降幅不足3.0%,或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达到14%,启动执行ⅱ级预警调控方案。
  ⅰ级预警: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启动执行ⅰ级预警调控方案。
  1. 9月前,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降幅不足2.5%,或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达到14.5%;
  2. 9月份开始,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降幅不足4.0%,或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增幅达到12.5%。
  (二)调控方案。
  ⅳ级预警调控。在出现ⅳ级预警情况时,执行附件1规定内容的调控方案,按期对今年淘汰类企业执行断电,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临时性停产措施。
  ⅲ级预警调控。在出现ⅲ级预警情况时,执行附件2规定内容的调控方案,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临时性停产措施;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实行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景观照明;各级党政机关每周停开3天办公用电梯(7楼以下)。
  ⅱ级预警调控。在出现ⅱ级预警情况时,执行附件3规定内容的调控方案,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临时性停产措施;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实行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景观照明;各级党政机关每周停开3天办公用电梯(7楼以下)。
  ⅰ级预警调控。在出现ⅰ级预警情况时,执行附件4规定内容的调控方案,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临时性停产措施;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实行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景观照明;各级党政机关每周停开3天办公用电梯(7楼以下)。
  
  四、有关要求
  1.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启动的预警调控方案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到位。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预警调控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2. 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方案时,今年下半年拟竣工投产的煤炭、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冶金等年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项目,年底前一律不得生产运行或试运行。
  3. 省电力公司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及时对所涉及的企业和照明设施采取停电措施。
  4. 预警调控方案的解除由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能耗下降情况,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发布。
  5.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责任要求,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报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6. 本预案由省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时间为2010年7月至12月底。
  附件1:安徽省ⅳ级节能预警调控停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2:安徽省ⅲ级节能预警调控停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3:安徽省ⅱ级节能预警调控停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4: 安徽省ⅰ级节能预警调控停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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