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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9]26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零售卷烟明码标价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维护卷烟市场正常价格秩序,规范卷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监管措施,保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卷烟市场公开、公平、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卷烟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的经营者都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二、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卷烟零售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消费者明示卷烟零售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零售卷烟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签”,标价签的方式由天津市物价局进行监制,由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
  
  六、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及监、印制单位等。卷烟零售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应,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七、卷烟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供货: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擅自印制使用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签的;
  
  (四)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
  
  (五)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不符的;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的;
  
  (七)非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实施恶性竞争,扰乱卷烟市场正常价格、经营秩序的;
  
  (八)相互串通,操纵卷烟市场价格的;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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